bat365官网登录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发布人:赵滨  发布时间:2018-09-01   浏览次数:4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纪律意识,保障学校各项工作顺利推进,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是指对不履行、不正确履行职责或履行职责不力,导致学校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伤害,或者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一种形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各部门、各系部的领导干部。

第四条对领导干部实施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

第五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违反政治纪律、政治规矩,对上级决策部署落实不力,搞上有政策、下有政策,致使工作贻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组织原则、保密纪律,搞非组织活动、跑风漏气,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不请示,该汇报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编造、传播虚假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涉及本部门、系部事业长远发展、或师生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合法性审查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和少数人擅自决定涉及本部门、系部的重大事项、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反规定决定事项,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它社会矛盾的;

(四)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不负责任、工作失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不负责任,工作失职引发群众性、突发事件等重大事故、事件,或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交办的重点工作消极应付,或面对急难险重任务不能有效应对,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三)对职责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应当发现没发现,应当纠正而不纠正的;

(四)对群众反映带有明显问题线索的投诉,举报、申诉、控告,不按照规定调查处理,或者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应该解决而不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无正当理由不执行学校依纪依法做出的决定的;

(六)不负责任、工作失职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工作不力、处置不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因工作不力,发生较大事故、事件、案例,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二)对可能发生的事件苗头,排查不及时,预警控制不严密,监管处置不得力,致使群众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发生,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三)对已经发生的群众性,个体极端性、突发性事件应对不利,处置不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组织大型群众性活动,未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和补救措施,致使发生安全事故,以及事故发生后处置不当的;

(五)对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体曝光的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工作不力、处置不当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

(二)在工作中,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违规行为,或不作为,引发群众性事件或其他重大事件的;

(三)在法定条件和标准外,增加条件或变更标准,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的;

(四)利用职权向党政管理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滥用职权,违法行政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办事拖拉,作风粗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故意刁难、拖延不办,或借机吃拿卡要的;

(二)对要求限时办结的事项,未能在规定时限完成的;

(三)对应当由多个部门、单位共同完成的事项,主办部门、单位不主动牵头协调,协办部门、单位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工作延误的;

(四)对群众合理诉求态度冷横,推托不办,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办事拖拉,作风粗暴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欺上瞒下,弄虚作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在处置中隐瞒真相,歪曲事实的;

(二)对应该报告的事项报告不全面、不及时、不真实、造成工作失误或不良影响的;

(三)编报虚假数据。虚假成绩,欺骗上级机关和人民群众的;

(四)瞒报、谎报、迟报公共突发事件、公共安全的,重要疫情或其他重要事项的;

(五)欺上瞒下,弄虚作假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暗箱操作、逃避监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不执行信息公开有关规定,该公开不公开,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不接受党组织,新闻舆论和人民群监督,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不配合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监督部门履行职责的;

(四)暗箱操作、逃避监督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重视不够,组织领导不力,贯彻落实上级精神不到位,致使本部门、单位发生严重违纪违法案例的;

(二)对发生在本部门、单位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包庇、袒护、纵容的;

(三)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以及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廉洁从政等规定,“四风”问题突出的;

(四)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十四条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的方式为:

(一)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责令公开道歉;

(四)诫勉;

(五)停职检查;

(六)调整职务;

(七)降职;

(八)责令辞职;

(九)免职。

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或合并使用。

第十五条被责令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及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六条根据被问责情形的情节、损害和影响决定问责方式:

(一)情节较轻,损害和影响较小的,采用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的方式问责;

(二)情节较重,损害和影响较大的,采取诫勉、停职检查、调整职务的方式问责;

(三)情节严重,损害和影响重大的,采取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的方式问责。

第十七条责任划分:

(一)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承担直接责任;

(二)领导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三)领导干部在其任职范围内,对应管理或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四)二人以上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按个人所起的作用确认责任;

(五)应当予以问责的事项由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的,按照党政领导干部各自在集体决策中所起的作用和应付的责任分别问责;在集体决策过程中明确提出反对意见的领导班子成员,不予问责。

对党政领导干部进行问责,不因领导干部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受到诫勉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六个月内不得提拔。

受到调整职务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提拔。

受到责令辞职、降职、免职问候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问责程序

第十九条发现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由纪检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条调查组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认为应当问责的,向学校党委提出问责建议,由学校党委作为问责决定,由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按照权限和程序实施问责。

第二十一条学校党委对党政领导干部做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二条对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纪检部门、组织人事部门等与其谈话,促其认识错误,端正态度,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给予停职检查问责的,停止检查期结束后,学校党委可根据其认识情况和具体表现,作出是否重新担任其原任职务或调整工作岗位的决定。

第二十四条给予责令辞职问责的,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提出书面辞职申请。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辞职手续。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责令辞职问责后拒不辞职的,学校党委以免职问责方式处理。

第二十五条给予调整职务、降职、免职问责的,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问责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七条学校党委自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进行复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所在单位。

第二十八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学校纪检审计处、组织人事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