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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8-31  浏览次数:118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厉查处高等学校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通知》(教督厅函〔2018〕6 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鲁教研函〔2018〕2 号)要求,规范我校学位论文管理,加强学术诚信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现开展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专项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系要认真学习贯彻文件精神,大力加强教育宣传。要充分认识严厉查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健全制度机制,加强学风建设。要通过多渠道向师生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曝光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引导师生自觉抵制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强化学术诚信教育。
       二、各系要完善工作机制,严格责任落实,严肃责任追究。认真贯彻落实《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和《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令第40号)的要求,明确工作职责,完善查处办法,规范查处程序,加大惩戒力度。积极开展本单位的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的专项检查,及时摸排并报告论文买卖、代写信息和行为。对履职不力、所指导学生的学位论文存在买卖、代写情形的指导教师,要追究其失职责任。对参与购买、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已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依法予以撤销。学校设置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处理举报电话:0538-8369591。
     三、各系应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工作,并形成详实的自查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学位论文质量管理情况、专项检查举措、发现问题、下一步思路及有关建议等。自查报告电子版于8月29日前发送至
123670974@qq.com,9月1日将自查报告(加盖部门公章)报送至教材与实践教学管理科。

 

教务处   
2018年8月24日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学位论文买卖、代写行为查处工作的通知.pdf

地址:山东省泰安市高新区正阳门大街66号 电话:0538-5397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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