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及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文章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 1318发布时间:2008-09-27

为强化激励机制,为广大学生提供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评比平台,进一步规范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及实施细则,改变学生测评标准不统一、多个部门参与评比的状况,根据鲁财院东方学字[2005]4号文件《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精神,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做如下要求:
    1、各系部、班级必须按《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进行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
    2、各班级要按要求成立测评小组,具体负责本班学生综合测评成绩的计算;各系部要成立测评工作小组,全面负责本系学生综合测评工作;学生处负责审核。
    3、学生综合测评工作由学生处总体负责,各系部具体实施,院属各部门只能提供相应材料,不能直接组织、参与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4、由学生处联合发文或转发文,或在学生处备案的其它院内评优,可在综合测评中给予相应奖励加分,未经学生处备案的评优无效。
    5、学生综合测评工作要统一到《山东财政学院东方学院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及实施细则(试行)》办法上来,不再执行各相关部门下发的评比办法。
    本学期学生处将对各系学生综合测评进行核查。希望各系部、班级按照文件及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学生处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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